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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未约定冷静期,退还加盟费
作者:陈庆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2日

导读:孙某加盟某品牌奶茶后,发现公司选址极其不专业,打听下发现该品牌奶茶已经有多家关店倒闭,孙某自行百度抄好诉状却因主张前后矛盾,之间被法院驳回起诉,痛定思痛之下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精心准备,终获得胜诉结果。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
委托律师:陈庆,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9日,孙某与成都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经销商合同》,约定授权孙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开设经销店销售其名下“某某”品牌奶茶,授权日期自2018年7月29日至2020年7月28日。2019年7月29日当天孙某向成都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64400元,成都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协助孙某在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进行了店铺选址工作,并最终选定了定于2018年12月份交房的店铺,双方庭审中确定,孙某未实际参加成都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训,也未开始经营店铺。庭审中,成都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述其系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但其进行的特许经营活动系获得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
法院认定:
本案中孙某与成都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经销商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来看,成都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孙某使用,孙某在成都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规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并向成都某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孙某与成都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虽然进行了选址,但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也未进行培训,并未利用成都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等无形经营资源。因此,本院认为,虽然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孙某的单方解除权,但单方解除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孙某关于单方解除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涉案合同解除后,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确定是否应当返还款项。本案中,虽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不退还已支付款项,但考虑到孙某并未使技术资源也未参加培训服务,但考虑到成都某某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中派技术员协助孙某进行店铺选址,酌情确定退还6万元。
律师建议:
1、加盟活动含有融资的金融性质,因此国务院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中含有许多对加盟者倾斜性保护的约定,如十二条“冷静期”约定,二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加盟者知情权。因而作为公司一方,在开放加盟活动时需要设置冷静期条款,书面信息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做到合法合规开展加盟活动,防止留下诉讼记录给公司后期招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2、作为加盟者一方,在合同签订后发现加盟企业有虚假承诺、运营管理能力不合格,可以合理利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定权利,解除与其签订的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用,具体可以参见(《合集:加盟商必读,如何合法解除加盟合同?》)。

律师资料

陈庆律师
电话:1307255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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